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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被诉建议死刑 辩护成功获判二年

案情回放

    某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武某(均系化名,共同租住广州某区房屋)经预谋,各携带一把水果刀去到某处菜田旁的桃林里埋伏,伺机抢劫。作案前两人分头跑散。当晚22时许,武某单独回到住处。李某随后又回到原来的地点埋伏守候。当晚23时许,被害人潘某(化名)途经该处,李某持刀对潘某实施抢劫,捅、劈蔡其浦背部、颈部,抢得现金若干以及移动电话一部,致被害人潘某死亡。

    命案发生后,某区公安分局迅速立案侦查,先后对李某、武某刑事拘留。后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时间。侦查机关认定: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武某经预谋抢劫后,各自携带一把水果刀,窜到案发地点伺机作案,23时许,被害人潘某经过,遂持刀威胁潘某后实施抢劫,潘某反抗并逃跑,后被李某、武某各持一把水果刀追赶并刺伤潘某背部、颈部,抢走潘某随身财物后逃离现场。

 

委托辩护

    武某的近亲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陈连律师为武某担任辩护人。陈连律师接受委托后,连夜赶赴广州会见武某,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调查所获材料经过筛选、分析。

    得出结论:一是武某没有参与抢劫潘某。二是武某是犯罪预备。陈连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没有采纳,以李某、武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财物,致一人死亡,构成抢劫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潘某的亲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50万余元。

    庭审中,陈连律师明确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武某是犯罪预备。(2)被告人武某没有参与抢劫被害人蔡其浦。(3)被告人武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了陈连律师关于“武某是犯罪预备”和“武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万余元。   

    小词典:

    犯罪预备——为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间的一个阶段,是一种故意行为。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如:为杀人而准备凶器。为盗窃而选择有利地点。《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